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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乡村振兴合伙人补贴政策
(1)合伙人可通过合同约定享有乡村和乡域内项目开发等优先权,在项目报批、土地流转、资金补助、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。
(2)合伙人可获得“荣誉市民”“名誉村长”称号,对招募村发展和实施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。
(3)合伙人可在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在内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、人才工程项目评选等方面享受我市优惠政策或给予倾斜。
(4)对经认定符合青年人才支持政策的乡村振兴合伙人,5年内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引才补贴,并给予人才家庭10万元奖励。
(5)对于合伙人开展合作项目,首次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,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(6)在乡村振兴合作项目中,可对乡村振兴合伙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,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,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。个人、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,LPR—150BP以下部分,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,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。
(7)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合伙人参评“济宁市返乡创业优秀人才”“济宁市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”,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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